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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收费十七不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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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23
质检收费十七不准(全文)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二、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七、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八、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九、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以服务为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十、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十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在法检过程中的同一环节、同一项目存在2个以上单位重复取样、检验报告一单多用、重复收费等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超越经营服务范围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
    十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项目收费。
    十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十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十六、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十七、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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