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质量技术监督京(兴)质监罚
字[2017]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京(兴)质监公告[2018]1号
北京吉瑞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编号:911101150766156779)法定代表人:刘瑞云(身份证号:432624197602233125):
经查你公司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手动喷雾器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柒万玖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捌拾壹元柒角贰分;罚没款合计捌万零贰佰捌拾壹元柒角贰分。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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