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首次申请 2、变更 3、补领证书 一、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受理范围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2、受理人审核要求 2.1首次申请 2.2变更 2.2.1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 2.2.2使用单位变更 2.4补领证书 二、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1、首次申请 1.1决定 1.1.1提出办理意见 1.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1.1) 表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2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 3 | 验收检验报告 | 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审查完退回。 |
1.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1.1.1.3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1.1.2审核 1.1.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2.2.2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2.3审批 1.1.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1.1.3.2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4出具许可决定 1.1.4.1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牌照。 1.1.4.2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牌照和验收检验报告送交受理人。 1.1.4.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牌照制作。 1.2送达 1.2.1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牌照。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牌照和验收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 1.2.2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1.2.3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2、变更 2.1决定 2.1.1提出办理意见 2.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2.1和表2.2) 表2.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 4 | 验收检验报告 | 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审查完退回。 | 5 | 原使用登记卡。 | (1)应有此材料。 |
表2.2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使用单位变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 | 4 | 变更内容证明 | (1)使用单位名称更名的,提供工商/编办等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 (2)使用单位变化的,提供原使用单位与新使用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的变更证明文件。 | 5 | 原使用登记卡。 | (1)应有此材料。 |
2.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2.1.1.3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2.1.2审核 2.1.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2.1.2.2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1.3审批 2.1.3.1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2.1.3.2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1.4出具许可决定 2.1.4.1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2.1.4.2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有关《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和验收检验报告(仅限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送交受理人。 2.1.4.3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制作。 2.2送达 2.2.1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和验收检验报告(仅限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送达申请人。 2.2.2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2.2.3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3、补领证书 3.1决定 3.1.1提出办理意见 3.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3.1) 表3.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军队系统除外)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3 | 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 (1)应有此材料。 | ? 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同1.1.2 3.1.1.3工作时限: 同2.1.1.3 3.1.2审核 同2.1.2 3.1.3审批 同2.1.3 3.1.4出具许可决定 同2.1.4 3.2送达 同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