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首次申请
二、证书延期
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律师事务所
6、基层法律服务所
7、工会
8、外省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办事处
9、基金会
10、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11、其它
三、信息变更
四、组织机构迁入、迁出本市
五、遗失(损毁)补证
六、注销
提示:
1、复印件均为A4纸规格,字迹、图像清晰。如加盖单位公章,应盖在空白处;
2、涉密单位提交保密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批准文件合法、有效,并按照批准部门规定通过年检;
4、批准文件中没有注册地址的,在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填写地址(格式:北京市XX区XX镇XX街道XX号);
5、法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包括:①公民的居民身份证;②军人: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士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或身份证;③港澳人士的港澳通行证;④台湾人士的台胞证;⑤外籍人士的护照;⑥华侨常住国的长期居住证及中国驻常住国使馆核发的护照。⑦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有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
注:组织机构首次申领代码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其他事项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6、首次申请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证书延期、信息变更和遗失(损毁)补证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延期、补证)申请表》。
注:本申办代码须知为一般项的登记须知,特殊情况可到各代码登记办理窗口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65。
一、首次申请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608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新成立的组织机构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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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书延期需提交材料
1、国家机关
(1)国家机关设立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函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组织机构公章。
2、事业单位
(1)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3、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分支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5、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6、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7、工会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工会公章。
8、外省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办事处
(1)驻京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9、基金会
(1)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10、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1)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2)合作社社长或董(理)事长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公章。
11、其它
(1)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包含: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和独立设立的批准文件;村委会(居委会)的批准成立文件及任命文件等其他依法成立未列明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文件)
(2)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分支机构提供上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组织机构公章。
注: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证书延期。组织机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证书。
组织机构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时,批准文件、任命函发生变化的需携带批准文件原件、任命函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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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变更需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组织机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代码证书正、副本及电子证书。
组织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登记批准机构开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交登记批准机构开具的《机构类型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
组织机构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家机关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时,批准文件、任命函发生变化的需携带批准文件原件、任命函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者,组织机构无需到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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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机构迁入、迁出本市需提交材料
1、迁入本市:
由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迁入本市的组织机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由迁出地的代码管理机构开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
2、迁出本市:
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国家代码中心)的组织机构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的,需提交迁往地的批准文件(证照)原件,组织机构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代码证书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组织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证明及其复印件。
注1:在本市内跨行政区域迁入迁出的,无需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迁址通知单,可直接到迁入地的代码管理机构办理组织机构迁入手续。
注2:由国家代码中心迁入本市是指由于管辖权限发生变更,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理转为本市(区县)代码管理中心受理。由本市迁往国家代码中心是指由于管辖权限发生变更,由本市(区县)代码管理中心受理转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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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遗失(损毁)补证需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损毁)需要申请办理补证的,除提交首次申请所需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损毁)公告申请》(见附件)及未遗失(损毁)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申请办理遗失(损毁)补证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携带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国家机关申请办理遗失(损毁)补证时,批准文件、任命函发生变化的需携带批准文件原件、任命函原件,没有变化的只需提交复印件。
注:组织机构代码行政服务窗口受理代码证书遗失(损毁)补证时,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www.bjdm.org.cn)免费公告其证书遗失(损毁)信息,并同时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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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销需提交材料
组织机构依法注销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办理代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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