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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5年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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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我局修订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1日

附件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设备监理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二)申请程序。

  1. 关于申请资格。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首先申请乙级资格。获得乙级资格后,方可申请甲级资格。

  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也应当首先申请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乙级资格。

  2. 关于受理部门。

  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报材料应以中文规范填写,按要求盖章签名;证明材料真实、清晰,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翻译成中文。申请书1份、质量管理手册1份、其他附件材料合订1份,分开装订。

  1.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章程复印件。

  (3)住所证明。住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5)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企业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以及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

  (7)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2. 扩大专业范围的申请。

  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3)扩大甲级专业的(指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将已具备乙级资格的专业升级为甲级),需提交本企业所申请专业近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

  (4)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5)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3. 注销申请。

  企业因故申请注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向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行政核准程序

  (一)受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甲、乙级资格申请的受理。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如受理,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文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文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二)资格评审。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组织完成资格评审。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核准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有关机构承担。

  3. 资格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见附3)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4)的相关规定。其中,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资格。资格评审组织部门应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并公开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受评审方的申诉。

  4. 对资格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核准决定。

  1. 在资格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核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在做出核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有关网站或报纸上公布核准决定。

  (四)资格延续。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核准部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核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申请资格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

  3. 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资格证书管理

  (一)证书样式。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格证书包括1本正本、3本副本证书。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统一证书编号原则和格式内容要求,在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编号规则:

  甲(或乙)+省份代码(2位数,如北京为“11”,《省份代码对照表》见附5)+核准年份(4位数)+证书序号(3位数)。如,北京市某甲级(含同时具有甲、乙级资格)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甲112015001”,北京市某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为“乙112015001”。

  设备监理单位同时具有甲级和乙级专业的,统一在一张证书副本上打印,“资格级别”项填写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按甲级编号规则。

  每个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在证书补发、换发、变更、扩项时,其资格证书编号不变。

  原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其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使用新编证书号。

  3. 证书“住所”项须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址;“核准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由行业名称和设备监理专业组成。

  (二)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设备监理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核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章程复印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证书补发。

  1. 证书损坏的,需向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并交回原证书。

  2. 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向核准部门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见附2),并且出具声明作废文件。

  核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

  1. 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公开全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核准信息,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2. 核准部门公开的核准信息应该包括:申请受理、资格评审等核准进度信息,通过核准的设备监理单位的专业范围信息。

  (二)设备监理单位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1.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按要求使用“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

  2.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集中检查和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

  3. 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4.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关于资格证书的过渡期

  (一)自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过渡期。已取得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在过渡期届满前三个月,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证书更换申请。

  (二)已取得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核发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申请更换证书的,应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一份及所有原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核准部门应当尽量简化程序,将原甲、乙级专业名称按《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变更、打印,证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核准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家评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核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机构等,应当统一使用“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填报受理、评审、核准和证书变更等信息。

  (三)受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专家评审规则”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办法”,组织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的资格评定和培训,承担“设备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任务。

  (四)设备监理专业的申请、专家评审、核准、证书打印统一依据《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4)。

  附:1.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变更/补发申请书
    3.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4. 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5. 省份代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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