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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办事指南
受理机构 受理地址 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

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pbz.gov.cn

010-62041977 全天
事项名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监督电话:010-12365
设定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条件 办理范围 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 受理结果 业务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的公告 2017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三、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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