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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贯彻、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贯彻本市质量发展战略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工作;落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推动自愿性认证活动开展;按照规定权限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监督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对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计划,推进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和商品条码的监督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溯源;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方面的举报和投诉,调解纠纷;负责相关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承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市质监局及区(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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